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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组[2004]4号
各区、县(市)政府,市直各委、办、局(集团、经营公司),市直各企业:
现将《哈尔滨市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向失业保险并轨工作程序》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O四年七月十六日
哈尔滨市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
生活保障向失业保险并轨工作程序
为规范哈尔滨市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向失业保险并轨(以下简称并轨)工作,特制定本程序。
一、准备阶段
(一)做好“两清一落实”工作。拟实施并轨的企业,要在企业主管部门或资产经营公司的组织指导下,对本企业职工的劳动关系,拖欠职工债务进行清查。掌握在册职工的情况分类,认定拖欠职工债务的总额及构成。同时要筹集解除劳动关系补偿金、接续社会保险关系资金,偿还拖欠职工债务所需资金。
(二)制定并轨工作实施预案。企业并轨工作实施预案包括六个方面的内容:
1、企业的基本情况。主要是盈方情况、工资总额、职工平均工资,职工人数,并轨人数及分类;
2、按并轨政策采取的具体措施。主要是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时经济补偿金或生活补助费支付办法,拖欠职工债务的处理,社会保险欠费补缴和接续社会保险关系的具体措施。
3、资金需求和筹措办法;
4、并轨工作进度和时间安排;
5、企业实施并轨后的岗位设置、用工需求及并轨人员实现再就业情况;
6、并轨的组织机构及负责人。
(三)沟通预案。拟并轨企业提出预案后,要上报市社会保障体系试点办公室(以下简称“试点办”)。试点办审核后,下发《哈尔滨市并轨企业实施预案沟通意见反馈单》(以下简称《反馈单》)对预案提出修改、完善意见。
(四)制定并轨工作实施方案。企业应按《反馈单》列示的修改意见制定并轨工作实施方案(改制企业为职工安置方案,下同)。并轨工作实施方案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上报主管部门审定。
二、并轨方案申报审核阶段
(五)申报并轨实施方案。企业要向市试点办提交实施并轨的申请文件。同时,将按要求填写的《企业申报并轨审批表》、《企业社会保险缴费情况核定表》、《实施并轨企业前12个月实发工资及社会保险缴费基数表》和2002年、2003年企业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或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工资手册、应付工资台帐、工资月报及季报表、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副本的原件及复印件及并轨实施方案一并上报。并轨实施方案及相关材料装订成册,1式3份。
(六)企业资格审核。市试点办在受理企业并轨申请的当月,组织有财政、劳动保障、国资等部门参加的联审会,对企业性质、经营状况,支付并轨人员经济补偿金的能力、办法,及偿还拖欠职工债务能力、办法进行审核。其中:财政部门重点对企业的经营状况、支付并轨人员经济补偿金的能力及偿还拖欠职工债务能力进行审核。国资部门重点对企业性质、困难企业通过资产变现方式筹集并轨资金的办法及产权交易协议进行审核。劳动保障部门对企业下岗职工实现再就业情况、经济补偿金的标准及总额、社会保险费的欠费等情况进行审核。
(七)中介机构核验。市试点办对联审会企业上报的材料审核有疑议的,将指定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对企业亏损情况、企业工资水平、拖欠职工债务项目和数额进行核验。
(八)方案批复。市试点办对并轨方案审核同意后,向申报单位下达同意实施并轨方案的批复。
三、并轨人员申报审核阶段
(九)领取相关报表。企业并轨申请通过后,领取《并轨人员资格审批表》、《拖欠并轨人员债务情况统计备案表》、《企业偿还拖欠职工债务协议书》、《企业清理劳动关系档案审核验收单》、《困难企业申请财政补助资金审批表》及数据软盘。
(十)采集数据信息。实施并轨的企业,要按市试点办要求,采集并轨人员基本情况数据信息,编制并轨人员名册,由企业负责填写《并轨人员资格审批表》(此表必须经本人签字并附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企业及主管部门盖章。《并轨人员资格审批表》要装订成册并加封面,封面要标注企业名称(印章),《并轨人员资格审批表》总份数及申报时间。
企业按试点办规定时间,上报数据软盘、并轨人员名册、《并轨人员资格审批表》、并轨人员本人社会保险关系接续手续和并轨人员档案以及实现再就业证明。
(十一)做好并轨人员再就业工作。在实施并轨的同时,对被用人单位重新聘用的人员,要按规定签定用工合同,建立规范的劳动关系;对实现灵活就业和自谋职业的人员,要按就业申报制度要求,进行就业登记备案。
(十二)人员资格、在岗工作年限及补偿金标准审核。市试点办对并轨人员资格、在岗工作年限、经济补偿标准和支付总额进行审核。被审核的档案不得缺少以下材料:
1、招工录用单、大中专院校派遣证、复转军人和退役运动员分配工作通知书;
2、有关调转手续;
3、历年工资表、停薪留职协议书,下岗职工登记表等工龄证明材料;
4、并轨人员本人解除劳动关系前月平均工资高于本企业工资或高于社会保险缴费工资的,需提供本人解除劳动关系前12个月本人领取工资凭证和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单;
5、再就业证明(被用人单位录用的提供劳动合同,实现自谋职业的提供营业执照,实现灵活就业的提供灵活就业备案表)。
(十三)拖欠职工债务情况的备案。实施并轨的企业,在对拖欠并轨人员的债务核实后,持以下材料到市试点办对偿还拖欠职工债务的情况进行备案。
1、企业拖欠职工债务统计备案表;
2、企业偿还拖欠职工债务协议书;
3、社会保险欠费补缴确认单。
(十四)公示审核结果。市试点办对并轨人员领取经济补偿金、企业拖欠职工债务等情况审核备案后,将审核备案结果返回企业,由企业进行公示,公示期为3个工作日。公示完毕,将公示结果上报市试点办。公示有疑议的,重新复核的,再行公示。
四、财政补助资金核拨阶段
(十五)财政补助资金的申请。被认定为享受财政补助资金的困难企业,要向市试点办提交《困难企业申请财政补助资金审批表》。
(十六)财政补助资金的审核。市试点办根据对并轨人员经济补偿金的审核结果,对国家和地方财政补助部分进行审核,在《困难企业申请财政补助资金审批表》上签署审核意见。通知企业按要求将应承担的经济补偿金划转到市财政经济补偿金专户。
(十七)同级财政补助资金和企业资金的归集。市属企业将应承担的自筹资金划转到市财政指定专户后,将资金进帐凭证和复印件报市试点办。市试点办定期汇总企业经济补偿金到位情况,连同《困难企业申请财政补助资金审批表》、资金进帐凭证,交市财政部门。市财政部门对企业应享受同级财政补助资金的数额进行核定后,将本级财政应负担的经济补偿金划入经济补偿金财政专户。
区、县(市)财政、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对区、县(市)所属企业应承担的自筹资金及本级财政补助资金也要照此方法进行归集。及时将区、县(市)所属企业实施并轨情况及申请上级财政补助资金汇总情况上报市试点办,并将本级经济补偿金财政专户归集的资金统一缴入市经济补偿金财政专户。
(十八)申请上报财政补助资金。市试点办根据并轨企业申请财政补助资金和自筹资金到位情况(包括区、县(市)企业实施并轨情况),填制《企业实施并轨汇总表》、《申请上级财政补助资金汇总审批表》,与地方财政、企业负担的资金到位凭证、并轨人员再就业证明一并报省财政、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
五、收尾阶段
(十九)向并轨人员发放经济补偿金。市财政部门收到省拨付的国家财政补助资金后,市试点办向经济补偿金专户开户银行提供核准的《并轨人员名册》和并轨人员身份证复印件,由开户银行办理并轨人员个人活期储蓄存折。按《并轨人员名册》中的经济补偿金数额,将资金拨付到并轨人员个人储蓄存折中。市试点办对银行个人储蓄存款账户名单核验后发给企业,企业在7个工作日内将经济补偿金个人储蓄存折发给并轨人员本人,并于规定日期内将存折发放签字明细复印件返回市试点办。
区、县(市)属企业并轨人员应得的经济补偿金原则上由市统一发放。
(二十)落实再就业优惠政策。并轨人员按再就业政策,申领《再就业优惠证》,享受再就业优惠政策。实现灵活就业的“4050”人员,申请享受就业补贴的,凭其户籍地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出具的灵活就业证明,到户籍地区、县(市)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确认上年度实际缴纳养老保险费数额,到户籍地区、县(市)就业服务机构领取就业补贴。
(二十一)进入失业保险。并轨人员未实现再就业的,按规定进入失业保险,享受相应的待遇。并轨后实现灵活就业人员再次失业时,到开具灵活就业证明的社区、开具再次失业证明,按《并轨人员资格审批表》认定的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标准,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二十二)档案移交验收。市试点办对并轨人员的资格和经济补偿金标准审核后,在《并轨人员资格审批表》上加盖审验章存入本人档案,同时,对企业出据《企业清理劳动关系档案审核验收单》。被用人单位招用,签订劳动合同的,档案交由用人单位保管。自谋职业和实现灵活就业人的,档案交由劳动保障部门设立的职业介绍机构保管。对没有实现再就业人员出据《享受失业保险待遇通知单》,档案交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保管。
六、区、县(市)并轨工作程序
(二十三)各区、县(市)并轨工作可参照此程序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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