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最新信息 行业动态 交易公告 人物访谈 成交信息 产权登记 会员专区
图片新闻 政策法规 交易指南 成功案例 文档下载 拍卖公司 振兴东北 关于我们
首页 >> 政策法规 >> 哈尔滨 >> 正文
哈尔滨市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工作方案
2006-09-04 阅读: 出处: 作者: 编辑: 
哈尔滨市社会保障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哈尔滨
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哈社保组[2004]1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社会保障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现将《哈尔滨市完善城镇社会保障试点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OO四年七月十六日
哈尔滨市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工作方案
 
    按照黑龙江省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工作总体安排,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内容
    (一)调整和完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1、调整个人账户规模,逐步做实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社会统筹基金与做实的个人账户基金实行分别管理。
    2、改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实现新老计发办法平稳过渡。
    3、提高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层次。进一步完善市级基金调剂制度,规范市级统筹,为实行省级统筹做好准备。
    4、规范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政策,统一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和灵活人员缴费基数。
    5、保障未参保集体企业已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由民政部门按企业所在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按月发放生活费。
    6、鼓励企业建立企业年金制度。有条件的企业可为职工建立企业年金,并实行市场化运营和管理。同时,鼓励开展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
    (二)探索机关和事业单位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
    1、已改制为企业的事业单位,从改制之日起执行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2、已经进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的地区,要继续完善和规范。
    (三)围绕促进就业再就业开展并轨工作
    1、大力开发就业岗位,切实落实促进再就业扶持政策,努力扩大就业总量,促进并轨人员基本实现再就业。
    2、加强就业管理服务工作,使下岗职工得到及时有效的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
    3、进一步规范企业裁员行为,严格控制规模性裁员,做好失业调控工作。
    4、健全失业保险制度,加强失业保险扩面征缴,增加保障功能。
    5、用两年左右时间即在2005年底有步骤地完成并轨工作。
    6、纳入并轨范围并符合条件人员,与企业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
    7、妥善处理好对并轨人员的经济补偿、拖欠的工资和集资款等债权债务问题。
    8、妥善安置大龄下岗职工,有条件的企业可采取企业内部退养的办法。
    9、各级财政原来安排用于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的预算资金规模不减少。
    (四)积极推进城镇职工医疗、工伤保险制度改革
    1、积极扩大基本医疗保险覆盖面,强化基金征缴。
    2、建立完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
    3、妥善解决困难企业职工和退休人员的医疗保障问题。
    4、加强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工作。
    5、同步推进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医疗卫生体制和药品流通体制三项改革。
    6、大力推进工伤保险工作。
    (五)加强和完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1、将符合条件的城市贫困人口全部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做到应保尽保。
    2、保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及时足额拨付。
    3、对企业改组、改制和产业结构调整过程中出现的特殊困难人群,其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4、进行家庭收入调查。
    5、落实对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人员的扶持和照顾政策。
6、进一步建立健全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审批和管理监督机制。
7、积极发展慈善机构、服务于贫困家庭的基金会等非营利机构。
    (六)加强社会保障资金的筹集和管理
    1、加强社会保险费的征收管理,提高征缴率。
    2、调整财政支出结构,逐步将社会保障支出占财政支出的比重提高到15%至20%。
    3、加强社会保障资金的财务管理,保证社会保障资金安全运行。
    (七)完善社会保障立法,加强社会保障监督
    1、加快社会保障立法进程。
    2、强化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工作。
    3、加强社会保障行政监督和社会监督。
    4、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建立健全社会保险基金内部稽核制度。
    (八)加快推进社会保障管理服务的社会化和信息化建设
    1、积极推进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
    2、发挥街道和社区组织作用,做好下岗失业人员、退休人员和低保对象的管理服务工作。
    3、建立覆盖全市的社会保障信息服务网络。
    二、组织机构
    试点工作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由市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负责具体组织实施。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作人员从有关部门抽调,与原单位脱钩,集中办公,所需工作经费由市财政局负责解决。根据试点工作需要,试点办公室下设七个推进组:
    (一)综合宣传组
    工作职能:负责试点办公室的综合协调工作;负责试点有关事项的督办工作;负责试点办公室会议记录、起草会议纪要、文件核稿等公文处理事宜;负责试点有关会议的组织、领导讲话的起草等工作;对试点工作进展情况进行综合;负责试点办有关事务性工作;协调新闻媒体向社会各界宣传试点工作的方针政策、基本原则和社会保障法规政策;负责上报信息,摘编下发信息;编制政策汇编和宣传提纲;负责宣传方面的培训;试点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负责人交办的其它事项。
    (二)养老保险组
    工作职能:负责全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的制定,并组织贯彻实施;负责全市养老保险试点工作人员培训工作。
    (三)就业与并轨组
    工作职能:负责全市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向失业保险并轨实施办法等政策的制定,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市各区、县(市)并轨实施方案及工作方案审核,指导、督促和检查全市并轨工作的开展;负责全市并轨试点工作人员、业务培训工作;负责全市并轨试点工作情况的综合整理及上报,各项数字情况统计汇总及分析;负责市、区、各县(市)并轨缺口补助资金的测算及有关情况的认定工作;负责促进就业再就业工作,促使并轨人员基本实现再就业,控制失业率。
    (四)资金筹集调度组
    工作职能:负责养老、并轨等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补助资金的审核认定工作;负责监督、指导市有关部门及区、县(市)对社会保障资金进行筹集、管理、调度。
    (五)低保组
    工作职能:负责研究制定和完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指导全市贯彻落实国家社会保障试点的新政策,调整和完善城市低保办法;指导并监督将新增符合条件城镇困难人口全部纳入低保范围;协调督促各地加大低保资金匹配力度,并对城市低保资金按时、足额发放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负责对不能纳入养老保险统筹范围的未参保的集体企业退休人员按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按月发放生活费;加强和完善城市低保社会救助体系的建设,协调督促加快城市低保专门管理机构、基层组织机构和低保网络建设步伐。
    低保组设在市民政局低保管理中心。
    (七)偿还债务组
工作职能:负责研究制定解决国有企业拖欠并轨入员债务的相关政策和措施;负责指导和推动全市国有企业偿还拖欠并轨人员债务工作,掌握全市企业拖欠并轨职工债务的基本情况和偿还进度。
债务组设在国资委。
    三、实施步骤
    试点工作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准备阶段(20031月份至20046月)
    1、对试点涉及的企业人员状况、资金需求、基金承受能力等情况进行调查、测算。
    2、制定《哈尔滨市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实施方案》及相关配套政策措施;制定试点工作制度和业务流程;指导各县(市)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3、组建试点工作机构,对试点工作人员进行培训,做好各项基础工作。
    4、召开试点动员大会,对试点工作进行部署。
    5、开展试点的宣传工作,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体,采用灵活多样的形式,深入、广泛宣传试点的意义、政策和方法。
    (二)组织实施阶段(20047月至200512月)
    120047月至200412月完成下列工作:
    1)调整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规模,按5%起步做实、实行个人账户做实资金与统筹基金分别管理;
2)统一实行新的养老金计发办法;
3)将没有生产经营能力、无力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不能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范围的集体企业的退休人员纳入低保范围,按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按月发放生活费;
4)出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办法;
5)改制为企业的事业单位实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6)完成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向失业保险并轨8万人;
7)出台失业保险办法;
8)促进就业再就业,实现就业再就业10万人,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5.7%以内;
9)制定《哈尔滨市困难企业职工和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办法》;
10)改制企业退休人员由社保服务中心实行社会化管理服务。
220051月至20056月完成下列工作:
1)研究解决因废业等原因法人主体已不存在的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集体企业退休人员纳入低保范围,按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按月发放生活费;
2)按试点要求,进一步统一、规范县(市)养老保险政策,完善市级基金调剂制度,加强基础工作,为实行省级统筹作好准备;
3)建立企业年金制度;
4)完成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向失业保险并轨10万人;
5)促进就业再就业,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5.7%以内。
320056月至200512月完成下列工作:
1)完成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向失业保险并轨8万人;
2)促进就业再就业,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5.7%以内;
3)移交给社区管理的企业离退人员达到50%
4)社会保障信息系统实现市、区、县(市)联网。
(三)总结评估阶段
    2006年第一季度。对试点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向省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报送书面报告,并接受检查和评估。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敏感度高,是一项繁杂的社会系统工程,是关系到全市改革、发展、稳定的大事。各级政府要把这项工作作为当前及今后一个时期的一项中心工作,放在突出重要的位置,实施一把手工程,建立以政府主要领导为组长、各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及相应工作机构,落实工作场所和工作经费。各部门要抽调精兵强将,并保持人员相对稳定。要将这项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务必做到领导重视,亲自参与,精心组织,周密安排,稳步实施,确保试点顺利实施。
(二)建立和落实工作目标责任制
    对试点工作实行目标管理,建立和落实工作责任制度。将试点工作的目标任务进行分解和量化,根据主次和轻重缓急确定完成时限,将工作责任逐一落实到各级领导和工作人员,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建立督促检查制度和通报制度,实行周报告、月总结、季检查,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工作情况进行通报。建立激励和约束机制,将试点工作目标任务的完成情况作为考核各级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政绩的主要指标,并严格兑现奖惩。
(三)协调配合,齐抓共管
    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工作涉及到诸多职能部门,这些部门要协调配合、齐抓共管,形成合力,确保试点工作的顺利进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确保离退休人员养老保险金和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的按时足额发放,清理和规范劳动关系管理;财政部门要积极调整支出结构,多方筹集资金,确保预算安排的社会保障资金按进度足额拨付到位并做好监督检查工作;国资部门妥善处理企业拖欠职工债务问题;民政部门要落实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确保对未参加过养老保险统筹,且已经没有生产经营能力、无力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由民政部门按企业所在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按月发放生活费;地税部门要强化社会保险基金征缴工作,提高养老保险费收缴率;其他有关部门都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为搞好社会保障试点工作做出各自的贡献。要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作用,共同做好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工作。
(四)严格执行政策,规范操作
    在试点工作中,要增强政策观念,坚持政策的严肃性、统一性、连续性,准确把握和运用,不折不扣的落实。通过培训,提高试点工作人员的政策水平和工作能力;大力宣传试点政策,把政策交给群众;增强工作的透明度,便于职工群众监督;各有关部门和人员要严格把关,既要维护职工利益,又要控制试点成本;加强对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五)正确处理改革和稳定的关系
    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工作,涉及广大职工群众的切身利益,很可能出现一些新的矛盾和问题,引发社会不稳定因素。因此,在制订政策时,要周密考虑,措施得当,积极稳妥,保持稳定。对群众反映的问题,高度重视,妥善应对,能解决的及时予以解决,把问题解决在初始状态,控制在较小范围内,避免引发群体性事件。同时,周密考虑各种情况、各种因素,提前对可能引发社会问题的情况时行分析,制定预案,做好处置各种突发事件的准备,有效消除隐患。
(六)加大宣传工作力度
    要抽调精兵强将,组建宣传机构,制定宣传方案,并抓好组织实施。要通过开展一系列的试点政策咨询活动、制发各种宣传品、举办专题讲座、在新闻媒体开辟专栏,运用典型引路和解答疑难等行之有效的办法,加大对试点政策的宣传力度,使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重大决策和政策家喻户晓,深入人心,争取政府重视、企业支持、职工理解,为试点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上一条新闻:
下一条新闻:
[发表评论] [打印文章] [关闭窗口]
您的评论 网友评论0条
姓名:
 
Copyright 1996-2006 All Rights Reserved
本网站为黑龙江产权交易网版权所有,未经协议授权,禁止下载使用
联系方式:(0451)84642107 84642074 传真:(0451)84642207 邮箱:hljcqjyzx@163.com
全程技术支持:哈尔滨中小在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