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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属国有企业水、电、供热和物业分离工程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2006-08-29 阅读: 出处: 作者: 编辑: 
市属国有企业水、电、供热和物业分离工程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为了规范我市市属国有企业水、电、供热和物业分离工程项目管理和工程专项资金使用,根据市国资委《关于分离市属国有企业水、电、供热及物业所需费用测算依据与标准》和有关规定,结合分离企办社会职能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的工程项目是指我市市属国有企业水、电、供热和物业分离中的维修维护项目、基建和改造工程项目,以上工程资金来源包括企业自筹、国有资产收益等。
    第二条   市国资委负责组织工程项目企业通过招投标或委托等方式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的接收单位。
    第三条 工程项目管理原则
    一、工程项目以维修维护项目为主、基建和改造项目为辅,做到技术合理、经济合算、运行可靠。
    二、对工程项目实行科学、民主、依法监督管理。从程序、责任、效能、经济监督入手,对包括预决算、招投标、合同签订、结算等各环节实行全过程公开、透明的监督管理。
    三、先审核后结算,工程项目经过事前、事中、事后审核后,根据审核结果进行工程费用结算。
    第四条 水、电、供热和物业接收单位作为建设单位,对应依法进行招投标的项目,必须进行公开招投标运作,并按照招投标程序择优选择施工方。
    第五条 工程项目前期管理
    一、 工程项目预算由接收单位提出,市国资委负责组织工程项目企业、专业部门和专业人员组成项目预算审查小组,按照相关标准对工程项目费用预算进行审核,重点审核工程项目内容和工程设计是否合理,定额套用是否正确,工程量、材料价差、用量、计算规则是否真实,材料价格是否与市场信息价吻合,有关税费标准、范围是否符合相关规定等,并根据审核结果出具确认意见。
    二、 由工程项目企业与接收单位签订分离移交或摘转供协议,协议中要明确履约期限、工作范围、双方的权利、义务、责任,工程项目预算资金及支付方式,补充协议的签订等。工程项目预算要以确认意见为准。
    第六条 工程项目中期管理
    市国资委组织有关部门重点监督工程立项是否符合规范的程序。包括工程是否通过招投标,招投标程序是否合规;签订分离移交协议是否合法、合规、有效、真实;设计变更是否合理,适当调整预算金额。
    第七条 工程项目后期管理
    由接收单位负责工程验收,并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出具验收报告。市国资委负责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工程竣工审计。审计内容包括:工程项目竣工结算文件是否齐全、真实、合法,项目建设及预算执行情况,交付使用的财产和在建工程,尾工工程,结余资金,以及法律、法规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工程项目资金管理
    工程项目资金由市国资委设立专项资金账户进行管理,按照工程项目预算造价的90%,先期拨付到水、电、供热和物业接收单位,留取工程项目预算造价10%的工程余款,根据竣工审计结果,对工程进行结算,对超出预算造价部分,不再补足,对有结余的,由市国资委负责收回,审计费用从10%预留款项中支出。
    第九条 接收单位应在项目验收后30日内,申请办理竣工审计,在规定期限内未办理竣工审计的,或阻碍、拒绝审计检查的,可视情节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第十条 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对经审计后工程结余的专项资金,市国资委有权予以收回,对擅自改变项目资金用途、转移、侵占和挪用项目资金的,市国资委有权予以制止,并责令其限期收回,同时建议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其他行为,可视情节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5年11月1日起执行。
 
(2005-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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