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哈尔滨市国有企业往来款项清理工作方案
为加强国有资产监管,搞好企业清产核资工作,按市政府要求,市国资委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国有企业之间往来款项清理工作。为确保这次清理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这次全市开展的国有企业往来款项清理工作,要以全市国有企业改革工作会议精神为指导,以清产核资工作为载体,以加强企业国有资产监管工作,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为目的,为全市国有企业改革改制工作顺利进行奠定基础。
二、清理范围
国有企业往来款项清理的范围为市属及各区、县(市)2004年以来已进行或正在进行清产核资的国有企业。具体分以下三种类型:
一是2004年以来已完成改制工作并已核销坏帐损失的企业。二是2004以来已完成清产核资工作的企业(含直接进入资产评估程序并已核销坏帐损失的企业)。三是2005年正在进行或按改制要求将要进行清产核资的企业。清理内容为市属范围内国有企业的应收(预付)帐款、应付(预收)帐款、其他应收(应付)款等。
三、基准日的确定
这次全市开展的国有企业往来款项清理工作的基准日与企业清产核资或资产评估的基准日相同。未开展清产核资的企业,与其开展清产核资的基准日相同。
四、清理方法
国有企业往来款项的清理工作按如下步骤进行:
1、准备阶段。包括三项内容:一是制定工作方案;二是设计企业往来款项清理表;三是召开全市工作会议进行部署。准备阶段工作应于2005年 7 月20 日前完成。
2、清理阶段。清理阶段分四个层次同时进行。一是2004年已完成清产核资的市本级企业,由原负责该企业清产核资专项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市国资委批复已核销(列收益)的应收(应付)款项,在已上报的企业清产核资报表中逐笔进行筛选清理。二是直接进入评估程序的市本级企业,由原负责该企业专项审计的会计师(评估)事务所,依据市国资委的批复,对已核销(列收益)的应收(应付)款项逐笔进行清理。三是正在进行清产核资的市本级企业,负责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和企业应按往来款项对等核销的原则,对符合核销规定且债务方单位在本次清理范围内的企业间的往来款项,应逐笔进行清理。四是按改制要求应进行清产核资但在本次清理时还未开展此项工作的企业,应在主管部门的组织领导下,清理三年以上的往来款项,并逐笔进行清理,登记备案。各区县(市)应按上述要求组织进行清理。本阶段工作应于2005年 8月31日前完成。
3、数据审核及上报阶段。企业填报的往来款项清理数据审核工作,按下列要求进行。一是2004以来已完成清产核资工作(含直接进行评估的)的企业和2004年以来已进行清产核资并已完成改制工作的市本级企业,往来款项的数据整理工作由原承担企业清产核资专项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或评估所)负责完成,并上报市国资委;二是正在进行清产核资的市本级企业,由企业配合承担企业清产核资专项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共同完成,企业对录入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中介机构对数据的可靠性和准确性负责,并承担审核工作;三是需要改制但目前未进行清产核资的市本级企业,应由本单位指定专门部门和人员,进行往来款项的清理,企业主管部门负责审核和上报工作。数据审核工作完成后,各中介机构及企业,均应按市国资委指定的复审所进行复审,复审合格后,由复审所向市国资委报送。各区县(市)企业数据审核工作,应按上述要求,由所在区县的国有资产监管部门具体负责,并将审核无误的企业数据,报市国有资产监管部门。本阶段工作应于2005年9月30日前完成。
4、数据分类与处理阶段。市国资委在复审所以及各区县(市)上报数据基础上,进行分类整理,并根据往来款项核销情况,向有关部门及企业送达往来款项核销处理结果通知单。本阶段工作应与2005年 11月30日前完成。
五、往来款项清理与核销原则
国有企业往来款项清理工作,不同的企业应按不同的要求进行。一是已进行清产核资并已核销了坏帐损失的企业,应在规定时间内将清理结果通知对方企业(或部门),防止在核销坏帐环节发生国有资产流失;二是正在进行清产核资或准备进行清产核资的企业, 重点把握以下几项原则:
1、清理工作应与核对工作相结合的原则。这一原则是指清理工作不仅仅是登记企业应收而未收回的各种款项,还应使已登记的应收款项与对方单位欠款帐目相一致,即在清理的同时要进行对账工作。
2、清理工作与清产核资工作相结合的原则。这一原则是指本次企业往来款项清理,要与企业清产核资工作紧密结合。企业应在本次清理中,按企业清产核资核销坏账的规定,对基本符合核销标准的往来款项列入清理范围。待企业清产核资时逐笔认定。
3、清理工作应体现对等原则重在清理应收款项。这一原则是指将清理应收款项和清理应付款项放到对等的位置上进行清理。即在一个企业内部,应收(预付)账款的清理应与应付(预收)账款是清理要同时进行,并按同一口径同一标准进行清理。其次是指在二者的清理中,将清理应收款项作为重点。
4、清理难度较大的,按“先内后外”的原则。“先内后外”是指对在一个系统内以及本市外其他城市欠我市企业单位的往来款项,采取“先内后外”的方法进行推进式处理方法。对企业应收(应付)账款挂账时间长、额度大、清理范围在市外、清理难度较大,双方帐目金额不等,核对有困难的款项,企业应按对等清理原则,对债务双方往来款项能够核实清楚并符合核销规定的部分可予以核销;对核实不清部分,采用继续挂帐清理的方法。上述欠款,各部门、区县应自己组织企业进行清查,并按清产核资有关规定进行核销处理。
5、灵活运用原则。主要是指在企业之间多年形成的往来呆死帐的处理方法上应采取多种多样形式。在企业改制过程中,凡市属国有企业接收原市属企业、或兼并、买断原市属国有企业的,新企业也可比照银行对企业陈欠贷款打折的方式来处理,其打折后的损失在企业净资产中扣除。新企业承担打折后的往来款项的清理工作。
六、各部门分工与职责
企业往来账款清理工作的组织领导按谁清理谁负责、分级管理、逐级上报的原则安排:
(一)各级国有资产监管部门职责。市国资委负责工作方案的制定、工作部署和市本级专项审计(评估)事务所和复审所的委托等。区县(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本地区企业清理工作的部署、数据审核、汇总上报、本级企业的专项审计(评估)事务所(含复审所)的委托,以及企业往来款项处理结果通知单的接收与处理工作。
(二)企业及企业主管部门的职责。按国有资产监管部门的要求,各企业应协助中介机构完成清理工作中的资产确认工作。各企业主管部门在本次企业往来款项清理工作中,主要负责本部门企业与中介机构、企业与国资监管部门之间的协调工作,以及本部门需改制而未进行清产核资企业往来款项清理、审核、汇总上报工作。
(三)中介机构职责。按国资委要求,各中介机构按其工作职责,应对所做过企业或正在做的企业的清产核资往来款项清理工作负责。进行复审的中介机构,应按市国资委的要求,完成各企业往来款项复审事宜,并向国资管理部门报送报表。
七、其他有关要求
(一)企业应收(应付)账款的清理工作,要按各个管理层次,分级管理,逐级推进。各企业主管部门、各区县(市)国资监管部门要加强协调与沟通,对企业清理中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与市国资委相关部门取得联系,反馈企业的意见。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对企业、企业主管部门、中介机构以及各区县(市)的业务指导,使该项工作扎实稳妥地进行,并取得成效。
(二)各部门各区县及企业应通过往来账款的清理工作,总结企业在财务管理及其他各方面管理的经验,并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对因管理不当、责任不明所造成的资产损失,应追究部门领导及管理人员的责任。
(三)企业往来款项的清理工作,是一项时间长、难度大、任务重、政策性强的工作,各级国有资产监管部门要给予充分重视,要按规定和要求,选派或指定会计师事务所或专门人员逐户进行清理。有条件的区县,也可选派或指定1—2个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复审。
2005-11-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