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印发分离哈尔滨市属国有企业办中小学校实施方案的通知
哈国资联发[2004]2号
各有关区、县(市)政府,有关企业,市直有关部门:
现将《分离哈尔滨市属国有企业办中小学校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并将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及时反馈给我们,以便逐步完善。
二OO四年八月二十三日
分离哈尔滨市属国有企业办中小学校实施方案
为了更好地贯彻国家六部委《关于进一步推进有国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的意见》(国经贸企改[2002]26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妥善解决国有企业办中小学退休教师待遇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4]9号)和《关于印发分离省属企业办社会职能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黑国资联发[2004]5号)精神,配合市属国有企业的改革工作顺利实施,切实减轻国有企业负担,积极稳妥、扎实有效地搞好分离市属国有企业办中小学校工作,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切实减轻企业负担、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为目标,以有利于国企改革、有利于基础教育发展、有利于社会稳定为出发点,有效整合教育资源,强化政府管理公共事务、公益事业的职责,本着实事求是、规范运作,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执行政策,切实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确保国有资产和教育资源不流失。
二、分离市属国有企业办中小学校的范围及时间要求
分离市属国有企业办中小学的范围是哈尔滨市属国有企业(含2003年底前下放到区、县(市)的国有企业)自办的全日制中小学校。
按照“分级管理,属地负责”的原则,市属国有企业办中小学校将在2005年暑期前全部分离完毕,由所在地教育部门接收。
三、分离操作步骤及相关配套政策
(一)人员移交
1、在职教职工接收编制核定:以2003年12月31日在职在岗人数为依据,按照黑政办发[2002]69号文件规定,以2001/2002学年在校学生数确定教职工数,接收编制按小学1:19、初中1:13.5、高中1:12.5的比例核定。其他人员按黑政办发[2002]69号文件规定比例移交。实际接收教师人数参照黑编[2000]13号文件,并考虑企办校分离的实际情况,以校为单位,按班级核定教职工数,实际接收编制按小学1:2.6、初中1:3.73、高中1:4.12经比例核定。按黑政办发[2002]69号文确定的编制数多接收的教师,逐年自然消化解决。接收编制由市编委办核定。
2、教职工接收资格审查。在职教师的接收,坚持教师资格准入制度。在职教职工超过编制核定时,要实行竞争上岗,择优录用,坚持把师德修养和教育教学工作实绩作为录用的重要依据,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保证移交录用过程透明、规范。超编人员、考试考核不合格人员、不具备教师职业资格人员、编制外(管理工勤)人员以及停薪留职人员,由所在企业负责安置。
3、离退休老师的接收:在学校中直接从事教育教学工作,并在所任教中小学校办理离退休手续的教师(含以工代教),随学校一并移交。已与企业签订协议的内退教师一并移交,继续执行企业内退工资标准,待正式办理退休手续后,按公办校同类人员标准计发。
4、接收程序:由举办企办校的企业,向学校所在地教育部门提交在职教职工和离退休教师、内退教师移交名单和人事档案,并在企业内张榜公布;接收方按规定审核确定接收人员并经区、县(市)人事部门认定后,再张榜公布接收人员名单。企业负责接待上访事宜,无争议后,办理接收手续。
5、教职工接收后的待遇:离退休教师退休金待遇按照当地公办校教职工同类标准执行,对其基本养老金加统筹外项目低于标准部分,予以补齐。在职教职工工资按当地公办校教职工同类标准计发。自2004年1月1日起执行。
(二)资产移交
1、以交接双方清查核实数据为准,将2003年12月31日前中小学校占有使用的土地、房产、设施及其他资产,一次性整体无偿移交给接收单位,并负责办理房产、土地产权变更手续。对分离企办校过程中涉及到办理房产变更手续的,房产过户手续费按成本价收取,对原企办校通过转让方式取得的房产未办理交易手续的,可将补办手续和分离企办校房产交易手续在分别缴纳税费的基础上一并办理。学校土地更名过户到教育主管部门的,只收取工本费。
2、企办校校区内的非办学单位,在办理学校移交手续前由企业负责迁出;确有困难的,由交接双方协商,在过渡期内必须迁出,确保学校资产完整移交;
3、企业与学校共用场地(如道路、运动场等)、设备(如图书馆、电脑等),学校有继续使用权。
4、原办学企业负责到有关部门为学校报装独立供应设备及计量表,确保学校水、电、气或通迅、电视、管道线路设备等正常使用。
(三)经费核定及来源:由市财政局组织有关区、县(市)财政部门、教育部门共同与企业实际核算确定经费基数。主要包括公用经费、教职工工资、社会保险、工资套改补差和中小学离退休教职工统筹外补贴等。为逐步减轻企业和各级财政部门的负担,经费原则上设三年过渡期(关停破产企业除外),过渡期内,第一年企业承担60%,财政承担40%;第二年企业承担40%,财政承担60%;第三年企业承担20%,财政承担80%。过渡期后,分离移交的企办校所需经费经市与区财政核定,由市与区两级财政按7:3比例负担。
过渡期内,财政及教育部门要对举办企办校的企业缴纳的教育费附加实行按比例返还;过渡期后,对其缴纳的教育费附加实行按比例返还企办校所在地教育部门。所在地教育部门还可以通过整合教育资源,调整教育布局,增收节支等措施,解决教育经费不足问题。
过渡期内,对企办校通过民营机制取得的创收收入,主要用于改善办学条件,剩余部分可以弥补教育经费不足。
(四)学校移交前的所有债权债务,由原企业负责核实并组织清理。拖欠教职工的工资、欠缴的社会保险等,由原企业负责一次性补发(缴),企业一次性补发(缴)确有困难的,要与之签订还款(补缴)协议。
(五)移交人员的社会保险关系随单位一并移交,由所在地教育部门管理,在过渡期内,暂按原渠道参保。
(六)过渡期三年内,允许保留企办校原有民营机制,原享受政策不变。
四、要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分离企业办社会职能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工作量大,希望各区、县(市)政府尽快成立领导小组,精心组织,周密实施,组织相关部门协调配合,合力推进。
五、在企办校分离移交过程中,要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政策,要保证移交的中小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和教育质量,要高度重视移交学校中教职工的稳定工作,认真做好教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确保此次分离移交工作的顺利进行。移交期间,市有关部门将组成工作组,随时进行检查指导,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六、哈医药集团、东北轻合金有限责任公司、哈尔滨轴承集团公司、哈尔滨水泥厂、哈尔滨市建工集团、哈尔滨量具刃具有限公司(收尾)等企办校分离工作,要求在9月30日前结束。上述企业举办的17所中小学校将分别移交其所在区教育部门管理。此次分离移交所涉南岗区、平房区、香坊区、道外区和动力区政府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从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出发,确保按期完成分离移交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