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印发《市属国有改制企业资产损失认定审批工作规则》的通知
哈国资发字[2004]107号
各处室、直属各部门:
为进一步做好市属国有改制企业清产核资和资产评估申报的资产损失认定审批工作,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推进全市国有企业改革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将《市属国有改制企业资产损失认定审批工作规则》印发给您们,请您们在工作中认真执行。
特此通知。
二○○四年九月二十日
市属国有改制企业资产损失认定审批工作规则
为进一步做好市属国有改制企业清产核资和资产评估申报的资产损失认定审批工作,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推进全市国有企业改革工作的顺利进行,依据有关政策并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市属国有改制企业资产损失认定审批工作规则。
一、政策依据
市属国有改制企业资产损失认定审批工作,应以国务院国资委令第1号颁布的《企业清产核资办法》和国资评价[2003]72号广73号、74号以及哈国资发字[2004]14、26号、27号文件及有关资产评估配套文件为依据,在认定企业资产损失工作中,严格审批制度,严密审批程序,以确保市属回有改制企业资产损失认定审批工作规范有序地进行。
二、基本要求
市属国有改制企业清产核资和资产评估申报的资产损失认定审批工作,应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既要严格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又要尽量方(9 ̄企业,积极为企业改制服务,在审批程序上作到制度化、规范化。
(一)申报。企业应Υ酱韭照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和资产评估的有关要求,在认真搞好清产核资或资产评估的基础上,如实申报各项资产损失。申报材料主要包括:
1、清产核资或资产评估工作报备:主要内容是企业清产核资或资产评估工作基本情况,通过清产核资或资产评估
申报的资产损失,以及存在的问题和改进意见等;
2、社会中介机构的专项审计报告。主要内容是清产核资或资产评估监盘和审计意见,需要说明的重大事项。
3、各项资产损失、资金挂帐的原始凭证及具有法律效力证明材料的复印件等;
4、清产核资或资产评估的相关报表及报表软盘等。
企业负责人应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
(二)确认。承担企业清产核资或资产评估审计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要认真作好下列工作,合理确认各项损失。
1、中介机构要按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履行必要的审计程序,依据独立审计准则等相关规定,认真核实企业的各项清产核资和资产评估材料;
2、承担企业清产核资或资产评估审计业务的注册会计
师或评估师,按规定参与企业固定资产、存货实物资产清点的监盘工作。
3、对企业清产核资或资产评估申报的各项资产损溢进企业行职业判断,出具经济鉴证意见:
4、中介机构对企业清产核资结果,应在认真核实和详细分析的基础上,合理确认各项损失,出具专项财务审计报告,并对其准确性、可靠性承担负责。
(三)认定。市国资委相关处室要按职责分工,认真受理企业清产核资或资产评估资产损失申请事宜,依据国家相关政策和企业申报材料,严格审查企业申报的资产损失基础材料以及中介机构的鉴证意见。在重点审查和抽查无误的基础上,及时召开处务会集体讨论并形成审核报告,报主管主任审批。各处室自收到企业申报材料之日起,大型企业在10个工作日、中小型企业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认定意见。
三、审批程序与权限
市属国有改制企业清产核资和资产评估申报的资产损失认定审批工作,按下列要求进行。
1、有关处室提出初审意见后,由主管主任视工作需要定期或不定期的召开有关部门参加的例会,听取有关清产核资或资产评估申报的资产损失的企业以及中介机构确认和相关处室初审认定有关情况,并经审议后形成会议纪要。
2、建立市属国有改制企业资产损失核销专家会审制度(具体规则另行制定)古凡市属国有改制企业申报核销资产损失超过2000万元(含2000万元)的均聘请专家会审。
3.审批权限。市属国有改制企业申报核销资产损失在2000万元以内的(不含2000万元)由主管主任审批;2000万至5000万元(不舍5000万元)由主管主任提出审定意见,视情况召开委主任办公会议后报委主任审定;5000万元以上的由市国资委主任办公会议形成决议后报市政府主管市长审批。
4、按哈国资发字[2004]27号文件规定,有关处室应根据委领导或市政府主管市长的批示,负责将改制企业经批准核销的不良债权和报废毁损囿定资产、存货等实物资产,监交给哈尔滨北方资产管理公司或哈尔滨产权交易中心(具体移交办法另定),由上述单位按规定负责管理、清收和处置。
5、企业按要求将将改制企业已批准核销的不良债权和报废毁损固定资产、存货等实物资产移交到有关部门后,由我委有关处室按委领导或市政府主管市长的批示,对核销的资产损失进行批复。
6、企业清产核资和资产评估申报的资产损失,必须按市国资委确定的审批规则,依据市国资委核销资产损失的批复文件进行帐务处理。未经市国资委批准企业不得擅自处理。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OO四年八月二十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