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最新信息 行业动态 交易公告 人物访谈 成交信息 产权登记 会员专区
图片新闻 政策法规 交易指南 成功案例 文档下载 拍卖公司 振兴东北 关于我们
首页 >> 政策法规 >> 哈尔滨 >> 正文
分离哈尔滨市国有企业办医院实施意见
2006-08-22 阅读: 出处: 作者: 编辑: 
分离哈尔滨市国有企业办医院实施意见
哈国资发字[2005]78
 
     为加快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切实减轻企业负担,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按照《关于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指导意见》(国办发[2000]16号)和《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的意见》(国经贸企改[2002]267号)以及《关于哈尔滨市国有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的指导意见(暂行)》(哈政发[2004]1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分离哈尔滨市国有企业办医院提出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南,妥善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本着先易后难,先分后离,边分边离,逐步推进突出重点,利益协调,分离与改制相结合的原则,把国有企业办医院与企业经营主体分离,纳入城市医疗服务体系,使其真正面向市场,成为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和自我发展的独立法人实体,促进城市医疗资源的调整、重组和优化。
     二、分离范围及管理方式
     对市属国有企业(含2004年底前下放到区、县(市)的国有企业),举办的达到一定规模、服务一定人群的一级及一级以上的职工医院,根据区域卫生规划的要求和实际情况,分类指导,分步实施,有序进行。通过兼并整合、公司制、股份合作制、拍卖、转让、租赁、撤并等方式促其分离,分离后的医院依据《关于城镇医疗机构分类管理的实施意见》(卫医发[2000]233号)的规定,认定为营利性和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营利性医院在工商部门注册,服务价格放开,依法自主经营,照章纳税;非营利性医院医疗服务价格执行政府指导价,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财政、卫生等部门要加强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财务监督管理。
     三、分离的主要形式
     分离国有企业办医院,将按照市场化方式运作,主要采取以下几种形式:
     1兼并整合。政府搭建平台,鼓励三级以上实力雄厚的大医院在自愿择优的前提下对企业医院进行兼并整合。企业医院人员、资产全部并入大医院,撤销原企业医院建制,卫生资源由大医院统一安排使用。对于设备设施老化、地理位置偏僻及冗员等问题突出的医院,企业应在三至五年内采取定额补贴或逐年递减补贴的办法,给予资金支持。
     2产权多元改制。符合当地区域卫生规划的企办医院,可以按照自愿的原则,组建多元主体的医院,通过采取民营、公司制或股份合作制等形式进行改制。鼓励企办医院职工带资分流,组建股份合作制医院。在股份合作制医院中,劳动合作和资本合作有机结合,是现阶段劳动者创造就  业,走共同富裕的一条重要途径。股份合作制医院是独立法人,以医院全部资产承担民事责任,出资人以出资额为限对医院的债务承担责任。除职工个人股外,还可设置职工集体股、国家股和法人股,不吸收本企业以外的个人入股;职工离开医院时,股份不能带走,必须在医院内部转让,其他职工有优先受让权。职工股东大会是医院的权力机构,实行一人一票的表决方式。职工股东大会选举产生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医院院长由董事会聘任,也可由董事长兼任。不设监事会的医院,要设12名监事。医院实行按劳分配与按股分红相结合的分配方式,职工工资、奖金分配要遵循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
企业医院按照股份合作制改制,首先要对医院房产及设备设施等资产进行清产核资和资产评估,根据评估后的资产额,可以采取职工带资分流,自愿协议入股;对剩余资产可以优先向职工出售,也可以作为主体企业股份或等额债权,还可公开出售给国有法人或其他法人以及由职工以共有财产折股或投资作为职工集体股份;主体企业也可以选择缩小医院规模等方式。
     3整体挂牌出售。在资产评估、妥善安置医院职工的基础上,公开信息披露。根据信息披露结果,确定转让方式。原则上要以不低于评估后的医院净资产进行转让。鼓励投资人按照《公司法》组建民营医院,享有独立经营权,成为适应医疗市场需求的法人实体和竞争主体。
     4缩小医院规模或撤院变所,或转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对符合区域卫生规划要求,但经济效益较差的企业医院,可以缩小医院规模,变为卫生所,或转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对不符合区域卫生规划要求,且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较差的企业医院,可以撤销或停办。
     四、有关扶持政策
     1、对符合城镇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条件的,可以按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登记管理,并按财税[2000]42号文件执行。
     2、对改制为股份合作制或国有控股的企业医院,经有关部门认定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对其承接的原企办医院用地可以继续以划拨方式办理土地处置手续,在办理资产处置和土地变更登记时,土地管理费和土地登记费按现行国企改革有关政策执行。
     3、对分离企业办医院需办理房产变更手续的,房产过户手续费按成本价收取。对原企业通过转让方式取得的房产未办理交易手续的,可将补办手续和国有企业分离办医院房产交易手续在分别缴纳税费的基础上一并办理。
     4、对分离改制后的企业医院,可按《哈尔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办理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的资格认定。定点医疗机构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签订协议后,方可为参加医疗保险的人员提供医疗服务。
     5、对企业医院转向改制成专科医院或老年病医院,医保政策将允许其成为医保定点医院,给予一定的政策支持。
     6、对分离改制后的企业医院,在符合社区卫生服务规划的前提下,准予其建立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并享受有关政策。
     五、企业医院分离程序
     1、主体企业在确定医院改制方式基础上,制定分离改制方案。也可将医院分离改制方案作为子方案纳入企业主辅分离改制分流总体方案。
     2主体企业要向各级国资监管部门提出清产核资和资产评估立项申请,对企业医院进行整体清产核资和资产评估。
     3、企业医院分离改制前,主体企业要负责清理医院的债权债务,原则上由主体企业负责处理完毕后再行划转或移交。
     4、主体企业要将医院分离改制方案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充分听取职工意见,其中职工安置方案需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后才能实施。
     5、主体企业将医院分离改制方案及职工安置方案、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决议、股份合作制医院章程、资产评估报告等相关材料报主管部门,由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市国资委,市直企业直报市国资委。
     6、医院分离方案采取市国资委、市卫生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联合办公方式审理,市国资委代章出具批复意见。市国资委负责改制形式及资产处置的确认;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职工安置方案及内欠职工债务的确认,负责职工基本医疗定点医院准入的确认;市卫生局负责是否符合区域卫生规划要求及社区卫生服务的准入确认,负责认定营利性和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确认,并按程序颁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7、非营利性医院按民发[2000]253号文件规定,持卫生局颁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到市民政局办理法人登记。
     六、其他事项
     1企业医院分离改制前已办理离退休手续的人员,视为企业离退休人员,仍由企业负责或统一转归社会保障部门管理。
     2、分离改制后的医院要按规定继续为在职职工办理和接续社会保险关系。
     3、主体企业要为医院进入社会服务创造必要的条件,要负责安装好医院的水、电、汽等计量仪表,保证分离后的医院水、电、汽、通讯等设备设施正常运行。
     4、主体企业要做好医院分离改制中的产权处置、人员安置、债权债务处理等问题,要做好医院职工的思想工作,使其提高对医院分离改制工作紧迫性和重要性的认识,积极主动参与医院的分离改制。
     5、中直省属在哈国有企业分离办医院职能,可以参照本《意见》执行。
(2005-10-20)

上一条新闻:
下一条新闻:
[打印文章] [关闭窗口]
 
Copyright 1996-2006 All Rights Reserved
本网站为黑龙江产权交易网版权所有,未经协议授权,禁止下载使用
联系方式:(0451)84642107 84642074 传真:(0451)84642207 邮箱:hljcqjyzx@163.com
全程技术支持:哈尔滨中小在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