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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补充规定
2006-08-19 阅读: 出处: 作者: 编辑: 

中共哈尔滨市委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

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各区、县(市)党委和人民政府,市委各部办委,市直各党组、党委(工委):
  现将《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补充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哈尔滨市委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
                                             2002
128 
  
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补充规定

 

  根据《中共哈尔滨市委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哈发[20018号)精神,全市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工作取得了较快进展,但在具体推进工作中,也遇到了一定的问题。按照国家和省有关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政策和我市职工取暖费收缴有关规定精神,现就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关于征收有关税费问题
  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革中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161号)有关规定,对国有企业改制、重组不发生资金流动的过户行为,有关税费征收按如下办法处理:
 (一)以承担全部债务、整体接收职工为前提购并(购并方可为国有企业或非国有企业)国有企业,存续方承受被解散方土地、房屋权属的,不征收契税。
 (二)国有股减持,企业土地、房屋权属不发生转移的,不征收契税。
 (三)国有企业整体改制,与其他发起人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承受发起人土地、房屋权属的,免征契税。
 (四)非国有企业法人或自然人参与国有企业改组改制,承受原国有企业土地、房屋权属的,免征契税。
 (五)内部职工购买企业净资产转为全体员工持股的股份制企业,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的,免征契税。
 (六)企业破产清算期间对债权人(含破产企业职工)承受破产企业土地、房屋权属的,免征契税。   
  二、关于离退休职工取暖费抵扣问题
  按照《中共哈尔滨市委办公厅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2000年至2001年度城市供热工作的通知》(哈办发[2000]46号)有关规定,对国有资本退出的国有企业离退休人员的取暖费,累计一次性从国有资产中扣除,转入改制后的新企业,此后,离退休人员取暖费由新企业按规定缴纳。具体抵扣计算标准和时间为:
 (一)离退休人员的住房面积按市政府规定的职工住房标准计算,超标准面积的热费不计算抵扣。
 (二)男女方为双职工的,每人每年按标准住房面积(使用面积)与收费单价31.15元之积的45%计算抵扣;男女方一方为职工的,每年按标准住房面积与收费单价31.15元之积的90%计算抵扣。
 (三)累计计算时间按离退休人员现有年龄计算到70周岁,已达到或超过70周岁的按后延5年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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