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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向失业保险并轨实施意见
2006-08-19 阅读: 出处: 作者: 编辑: 

哈尔滨市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

向失业保险并轨实施意见

哈社保组[2004]2

 

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发[2000]4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吉林和黑龙江进行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办函[2004]19号)和《黑龙江省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实施方案》精神,为做好全市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向失业制度并轨工作,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主要任务

     加大促进就业和再就业工作力度,全面落实再就业优惠扶持政策,确保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合理范围内;协议到期已出中心的下岗职工,全部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全面清理和规范国有企业职工的劳动关系;用两年的时间完成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由基本生活保障向失业保险制度并轨(以下简轨并轨),加快建立市场导向的就业机制。

二、并轨范围和对象

     实施并轨的范围是:市和区、县(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含市供销社系统中的全民所有制身份的人员)。

     并轨的对象是:已出中心尚未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下岗职工、未进中心应解除劳动关系的其他离岗人员和当年新裁减人员。

     已出中心尚未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下岗职工是指:基本生活保障协议期已满,未在原企业重新上岗,劳动关系尚未解除的下岗职工。

     企业未进中心应解除劳动关系的其他离岗人员是指:实施并轨前离开工作岗位,没有进入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按政策规定符合解除劳动关系的人员。

     企业新裁减人员是指:实施并轨期间,企业由于生产经营困难而实行的经济性裁员。

     三、主要政策

     (一)加大促进再就业和控制失业率的工作力度,确保促进再就业、控制失业率的目标和措施得到有效落实。坚持就业优先原则,把促进就业和再就业工作与实施并轨紧密结合起来,积极创造就业岗位,广开就业渠道。全面落实好税费减免、小额担保贷款、社会保险补贴等促进再就业的优惠政策、努力扩大就业总量,促进并轨人员尽快实现再就业,把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国家和省下达的计划指标内。

     对实施并轨且从事灵活就业的4050”人员,可按不超过其上年实际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数额的30%给予就业补贴,其资金来源由中央和市、县(市)财政按5:5承担。申请享受就业补贴的人员,由其居住(户籍)地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出具灵活就业证明,到其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经办机构办理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证明后,到区、县(市)就业服务机构领取就业补贴。

     (二)加强对企业经济性裁员的宏观调控,依法规范企业裁员行为。企业进行经济性裁员必须依法进行操作,企业新的减员按规定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企业裁减人员方案要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一次性裁员超过百人或裁员人数占职工总数比例达到10%及以上的,须提前向市、区、县(市)政府报告,并经同级国资委(经贸委)、劳动保障、财政部门批准后实施。

实施关闭破产和改制的国有企业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做好人员的安置工作,职工安置方案必须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报市、区、县(市)政府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审核批准。凡职工安置方案和接续社会保险关系办法不明确、资金不到位的,不得进入关闭破产程序。国有大中型企业应主要通过主辅分离和辅业转制等措施妥善做好富余人员的安置工作。

     (三)对纳入并轨试点范围且符合并轨条件的人员,按规定应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由企业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

     1、经济补偿金或生活补助费的计算年限:

协议期满出中心且劳动合同期限未满的职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由企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其在岗工作年限,每满1年发给相当于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在岗工作年限不足1年的按1年计算。协议期满出中心且劳动合同期限届满的职工,依法终止劳动合同,由企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其在岗工作年限计算,每满1年发给相当于本人1个月工资的生活补助费,最多不超过12个月。(终止劳动合同的职工的在岗工作年限计算到2001106)。

对其他各类离岗人员按有关规定清理规范劳动关系。对解除劳动关系的人员,由企业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职工本人在岗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或生活补助费。

     2、职工在岗工作年限的认定:

     1)退伍转业军人、转业运动员等政策性安置人员安置前的工作年限;

     2)原固定职工转为劳动合同制职工时,其转制前的工作年限;

     3)职工因原企业合并、被兼并、合资、企业改变性质、法人单位变更名称等原因而改变工作单位或因成建制调动、组织调动等原因改变工作单位,原单位未支付经济补偿的,其在单位的工作年限;

     4)职工因组织决定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调入企业且没有获得经济补偿的,其在原单位的工作年限;

     5)其他符合国家、省以及市有关政策规定的工作年限。

由于本人原因离开工作岗位时间及在中心内领取基本生活费时间,在支付经济补偿金或生活补助费时不计算为在岗工作年限。

     3、经济补偿金或生活补助费的计算标准:

职工解除劳动关系或终止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本人月平均工资,本人月平均工资低于本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按本企业月平均工资标准计发;月平均工资标准高于企业月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可按不高于企业月平均工资3倍标准计算。本人或企业月平均工资高于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工资标准的,补缴社会保险费差额部分,按本人或企业月平均工资标准计算。不补缴的,则按缴费工资标准计算经济补偿金或生活补助费。

     企业生产经营不正常,本企业月平均工资无法确定的,其经济补偿金或生活补助费的计算标准,市区的可按照我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上浮30%掌握;县(市)的,可按当地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100%—130%掌握。

    4、经济补偿金或生活补助费的支付:

     经济补偿金或生活补助费依法由企业支付,对已实现再就业的国有困难企业下岗职工解除劳动关系所需经济补偿金或生活补助费,经有关部门对企业经营状况和下岗职工再就业情况认定后,由中央和市、区、县(市)财政给予必要和适当的补助。补助原则为:已出中心未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下岗职工支付经济补偿金所需资金,中央财政补助比例为50%、市、区、县(市)财政补助比例为30%、企业承担20%;对未进入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应解除劳动关系的其他离岗人员和企业当年新裁减人员支付经济补偿金所需资金,中央财政、市、区、县(市)财政和企业各承担三分之一。市、区、县(市)财政负担的资金首先在财政原预算安排用于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的结余资金中解决。市、区、县(市)财政补助和企业承担的比例也可由市、区、县(市)政府根据企业实际经营状况和资产状况以及财政承受能力做适当调整。申请享受政府资金补助的企业和并轨人员,要提供企业经营状况和资产状况、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以及再就业情况的相关证明材料。被用人单位招用的人员,要提供其本人与用人单位签定的劳动合同以及工资领取明细表;实现自谋职业的人员,要提供由工商部门核发的工商营业执照或临时营业执照;实现灵活就业的人员,要提供其居住地街道劳动保障工作站出具的灵活就业证明。没有实现再就业的并轨人员,不能享受中央以及同级财政资金补助政策。

     (四)实施并轨的企业要本着劳动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分开处理的原则,妥善处理好拖欠职工工资和集资款等债权债务问题。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企业拖欠职工的各项债务由企业负责偿还。偿还所欠债务资金有困难的企业,报请同级政府批准,可以通过土地使用权转让、变卖或出租闲置的固定资产、处理库存产品等措施筹措资金,解决拖欠解除劳动关系人员的债务及欠缴的社会保险费。解除劳动关系人员租住的企业住房,企业可以作价用其抵顶拖欠解除劳动关系人员的债务、经济补偿金或生活补助费。

    实施并轨的企业,要立足自身,充分挖掘企业各方面的潜力,千方百计筹集并轨所需资金。对一次性偿还债务有困难的企业,可由企业与职工协商具体偿还办法。企业在试点期间不能落实支付经济补偿金和妥善处理拖欠职工债务的原则上不得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

     (五)并轨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含5年)或工龄已满30年及以上且实现再就业有困难的下岗职工,有条件的企业可采取内部退养的办法,由企业视本企业经济效益情况按不低于我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发放基本生活补助费。同时由企业按规定为其继续缴纳社会保险费(个人缴费部分由职工个人承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正式办理退休手续。

    (六)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失业保险条例》和《黑龙江省失业保险条例》,进一步强化失业保险基金收支和基础管理工作,切实增强保障功能,实施并轨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且未实现再就业的人员,凡所在单位和本人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费的,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与原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并已与其他用人单位签定劳动合同或通过自谋职业,灵活就业实现再就业的人员,再就业期间不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实现自谋职业和灵活就业人员,再次失业时可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七)企业实施并轨时,应及时全额补缴欠缴的社会保障费,一次性补缴有困难的,经有关部门认定后,可按并轨人数所欠社会保险费数额补缴,对未补缴部分制定补缴计划,分期补缴。其中,企业欠缴的失业保险费,须由企业和本人足额补缴国务院《失业保险条例》颁布后欠缴的失业保险费。对《失业保险条例》颁布前欠缴的失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制定补缴计划,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后,与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补缴协议,按期补缴。

     (八)职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应按有关政策规定,及时接续或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履行社会保险缴费义务。

职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前的失业保险的缴费时间、基本养老保险费年限(含视同期费年限)和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予以保留,继续参保并按规定缴费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按规定享受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待遇。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间中断养老保险缴费的,达到退休年龄后按实际的缴费年限计发养老待遇。中断医疗保险缴费的,保留个人账户,停止享受医疗保险待遇,达到退休年龄后,累计补齐15年缴费,可享受退休人员的医疗保险待遇,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缴费基数以补缴年度社平工资计算,每年递增比例按补缴年度社平工资增幅确定。

     (九)并轨试点前已与企业解除企业劳动关系的人员,原则上不按本实施意见重新处理。

     四、实施步骤

     按照统筹规划,分类指导,重点突破,平稳推进的原则,全市并轨工作从20046月开始至2005年底结束。

    (一)并轨准备阶段:20041—20046月。按照国家和省并轨工作的总体安排,制定《哈尔滨市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由基本生活保障向失业保险并轨实施意见》和各项配套措施,向市政府报批,同时召开工作会议,部署并轨工作。一是指导区、县(市)和市、区、县(市)属企业主管部门以及所属企业要认真做好并轨的各项基础工作;二是加强对并轨工作的组织领导,抽调人员组成专门工作机构,并制定各项工作制度,落实工作责任;三是对符合并轨条件的人员开展调查摸底和测算工作,准确掌握实施并轨企业和人员的基础情况,并建立并轨人员基本情况数据库;四是组织企业尽快筹集下岗职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支付经济补偿金和偿还债务所需资金,积极配合财政落实应匹配的资金;五是做好并轨工作人员的政策和业务培训工作,开展并轨有关内容的宣传工作;六是选择生产经营正常、拟先期改制、拟退出市场、关停等10户不同类型企业先行试点,总结经验,指导811县(市)做好并轨工作。

     (二)并轨实施阶段:20047—2005年底,具体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20046—2004年底,按省下达的并轨时间表制定市并轨工作计划,按计划精算并轨人员改革成本,合理分解并轨指标,发挥区、县(市)两个积极性,全市实施并轨人数为8万人左右。实施并轨的范围与对象主要为条件成熟的企业以及改制企业中符并轨条件的人员。第二阶段200511—2005年底,全市实施并轨人数18万人左右,实施并轨的范围与对象主要为亏损企业中符合并轨条件的人员。

各区、县(市)及市属企业主管部门要根据市并轨工作的总体要求,制定当地和其所属企业的并轨工作方案,并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逐级上报,经市社会保障体系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批准后,组织实施。

     (三)总结评估阶段:20061—3月底,并轨总结评估阶段。并轨工作基本完成,各区、县(市),市属各企业主管部门要对本地及所属企业实施并轨的情况进行认真总结,对实施并轨工作中的经验、问题要进行全面分析、并形成书面报告,于2006210前报市社会保障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五、工作要求

     (一)切实加强对并轨工作的领导,保证并轨工作稳步进行。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向失业保险并轨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情况复杂,不仅关系到国有企业改革的进一步深化,而且直接涉及到广大下岗职工的切身利益。各级党委和政府及有关部门对并轨工作要予以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对并轨工作的组织领导。在实施并轨工作中,要坚持积极稳妥、有情操作的原则,充分考虑到政府、企业和职工的承受能力,防止简单把职工推向社会,确保社会的稳定。为确定全市并轨工作的顺利开展,市政府成立全市社会保障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全市并轨工作。各区、县(市)、市属企业主管部门也要抽调精兵强将。成立相应工作机构,具体负责所属企业并轨试点工作的开展,并制定和完善各项工作制度,明确工作任务,落实工作责任,保证并轨工作稳步进行。

     (二)积极开展宣传工作,为并轨工作的开展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要充分发挥各种新闻媒体的舆论导向作用,对开展并轨工作的重要意义、政策和试点的内容进行广泛、系统的宣传,使各级政府、企业、广大职工以及社会各界充分了解和理解开展并轨的重要意义,自觉参与和积极支持并轨工作的开展,为实施并轨工作奠定良好的社会基础。

     (三)精心筹划,周密安排,稳定推进并轨工作的开展。在并轨工作中,要立足于当地实际,按照先易后难,突出重点的工作指导思想,坚持推进改革与维护稳定相结合、利益调整与承受能力相结合、依法规范与平稳推进相结合、实施并轨与促进就业相结合的原则。要区分不同企业和人员的情况,实行分类指导、分别处理,分期实施的工作方法,审慎周密地制定当地和部门的并轨工作计划、实施步骤和工作措施,保证并轨工作任务的完成。

     (四)加强对就业和再就业人员的认定管理工作,全面实行就业登记和备案管理工作。各级劳动就业服务管理和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工作机构,要积极发挥其职能作用,对下岗失业人员的就业和再就业基本情况及时进行跟踪管理,做好其就业和再就业的认定和管理,对已经实现就业和再就业的人员实行就业登记备案管理制度,准确反映下岗失业人员的就业和再就业的状况。

 

 

                     哈尔滨市社会保障试点工作领导小组

                            OO四年七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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