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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省管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办法
2006-08-29 阅读: 出处: 作者: 编辑: 
黑龙江省省管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切实履行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维护所有者权益,落实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责任,建立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依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和《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省管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管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与奖惩工作由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组织实施。  
     第三条本办法考核的省管企业负责人是指省委、省政府授权省国资委具体管理并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中的下列人员:   
   (一)设董事会的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总工程师、总经济师。 
   (二)国有独资企业和不设董事会的国有独资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总工程师、总经济师。  
   (三)国有控股公司国有股权代表出任的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列入省国资委党委管理的副总经理、总会计师、总工程师、总经济师。
   (四)企业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工会主席。  
   第四条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实行以经营业绩为核心,经营业绩与薪酬制度改革相结合,定量考核与定性考核相结合,考核结果与奖惩相结合,业绩考核与企业领导班子、领导于部、廉政建设考核相结合的考核制度。  
    第五条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按照国有资本保值增值以及资本收益最大化和可持续发展的要求,依法考核企业负责人的经营业绩。   
   (二)按照企业所处的不同行业、资产经营的不同水平和主营业务等不同特点,实事求是,公开公正,实行科学的分类考核。 
   (三)按照责权利相统一的要求,建立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同激励约束机制相结合的考核制度,建立健全科学合理、可追溯的资产经营责任制。 
第二章考核内容
   第六条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采用国家颁布的企业绩效评价指标体系,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确定定量考核指标和定性考核指标。  
   第七条定量考核指标包括:
   (一)财务效益状况指标:净资产收益率、总资产报酬率、资木保值增值率、主营业务利润率、盈余现金保障倍数、成本费用利润率。
   (二)资产营运状况指标:总资产周转率、流动资产周转率、存货周转率、应收账款周转率、不良资产比率。     
   (三)偿债能力状况指标:资产负债率、已获利息倍数、现金流动负债比率、速动比率。
   (四)发展能力状况指标:销售(营业)增长率、资本积累率、三年资本平均增长率、三年销售平均增长率、技术投入比率。
    第八条定性考核指标包括:经营者基本素质、产品市场占有能力(服务满意度)、基础管理水平、发展创新能力、经营发展战略、在岗员工素质、技术装备更新水平(服务硬环境)、综合社会贡献、领导班子建设、党的建设、精神文明建设、群团工作、信访工作、纪检监察工作。
   第九条根据国企改革和国资监管工作需要,省国资委对定量考核指标和定性考核指标的具体构成可做相应调整。                   
第三章考核程序
    第十条省国资委依据《委托中介机构为国企改革和国资监管提供中介服务办法》(黑国资业口0046号)等规定,公开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对企业会计(决算)报表进行审计,并对绩效评价基础数据进行核实确认。
    第十一条企业负责人依据经审计的企业财务决算数据;对年度经营业绩情况进行总结分析,并向省国资委汇报。         
    第十二条省国资委依据国家颁布的《国有资本金效绩评价规则》(财经字[1999]2号)和《国有资本金效绩评价操作细则(修订)》(财统[2002]5号),对定量考核指标进行考核,并计算定量指标考核结果。
    第十三条省国资委依据有关规定程序,成立专门考核班子对定性考核指标进行考核,得出定性指标考核结果,并将定性指标考核结果与定量指标考核结果合并形成企业绩效考核综合评价结果。   
    第十四条省国资委依据企业绩效综合评价结果和企业监事会年度检查报告等方面意见,形成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与奖惩意见。  
   第十五条省国资委将最终确认的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与奖惩意见反馈各企业负责人及其所在企业。企业负责人及其所在企业对考核与奖惩意见有不同意见的,可向省国资委反映。                       
第四章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建立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告制度,规范企业财务预决算管理。企业应建立和完善财务管理、资产管理、生产经营管理、风险控制和工资分配等各项规章制度和内部控制机制。   
   第十七条建立企业重大的安全生产事故和质量事故、重大经济损失、重大投融资和资产重组等重要情况报告制度。及时了解掌握影响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的重大事件并评价其影响程度和资产损失情况。 
   第十八条省国资委业绩考核部门及企业监事会按各自工作职能,定期或不定期对企业财务管要各环节这行监督检查。检查的重点包括:企业消费及生产资金的使用、企业对外投资、与关联企业经营往来、企业购销活动、企业资金调度、成本费用、资产处置、利润分配和财务报告等内容。对企业的原材料、产成品、应收账款等指标组织重点抽查,抽查面不低于 15%,督促企业避免发生和及时处理不良资产。
     第十九条充分发挥会计师事务所在会计(决算)报表审计和绩效评价中的作用。加强对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质量的监督检查。对在会计(决算)报表审计和绩效评价过程中未充分披露重大财务事项和发生重大错漏、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会计师事务所,省国资委向其行政主管部门进行通报并不再委托其在省管企业范围内开展审计业务。
   第二十条充分发挥企业监事会的日常监督作用。监事会要依据《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83号),对企业日常的经济活动;特别是重要财务活动和重点经济指标进行监督和检查,发现情况及时向省国资委报告。监事会的专项检查报告和年度工作报告抄送省国资委业绩考核部门。对企业重大决策、经营行为和财务报告存在问题及隐患,监事会应当发现而未发现或不及时报告,造成重大损失和严重后果的,对监事会负责人及有关工作人员给予告诫、调离、行政处分或降职、撤销职务;对于明知重大问题而有意隐瞒、不报或与企业串通编造虚假检查报告;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触犯刑律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派驻改制企业的财务总监要严格执行重大事项联签制度;对企业重大财务、经营和投资活动加强监控,避免重大资产损失发生。对财务总监失职、渎职、泄密和以权谋私的,给予党纪、政纪、解聘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加强对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工作制度建设。规范工作程序,严肃工作纪律。对考核工作人员加强教育和监督,防止以权谋私和滥用职权现象的发生。对违纪的工作人员给予批评教育或调离工作岗位;情节严重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直至开除公职和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充分发挥企业信息网络的作用。采用信息化方式规范企业财务管理和生产经营管理。建立企业主要指标快报制度,对企业财务状况实施动态监控。
第五章 
   第二十四条省国资委依据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对企业负责人实施奖惩。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与年薪挂钩。  
   第二十五条省国资委根据企业经营效益情况确定实行年薪制企业范围
   第二十六条企业负责人年薪由基本年薪、绩效年薪和奖励年薪构成。年薪收入为税前收入。企业负责人按实领年薪收入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二十七条基本年薪是指企业负责人的人力资本价值,即企业负责人的岗位薪酬。 
   (一)省国资委根据国家有关部门颁布的企业分类定级标准,参考监管范围企业职工平均工资水平和企业负责人年度工资收入水平,综合确定不同类别企业负责人的基本年薪。
   (二)基本年薪标准:
   一类企业负责人基本年薪为 8万元;   
   二类企业负责人基本年薪为6万元。   
   第二十八条绩效年薪是企业经营者在一定经营期间内为所有者创造价值而获得的激励性薪酬,主要体现当期经营成果。   
   (一)绩效年薪的考核内容采用国家颁布的企业绩效评价指标体系;企业绩效评价结果与企业负责人绩效年薪挂钩。   
   (二)绩效年薪计算方法为:
绩效年薪=基本年薪×(绩效评价得分-年度业绩考核基点值)/(100-年度业绩考核基点值)   
   (三)年度业绩考核基点值,由省国资委根据所有考核范围企业当年绩效考核结果综合确定。
   (四)绩效评价得分低于年度业绩考核基点值者,不发绩效年薪,且每降低1分,按基本年薪1%扣减奖励年薪。          
   第二十九条奖励年薪是对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增长情况的特殊奖励。   
   (一)企业按当年利润增长额的一定比例提取业绩增长奖励资金,用于企业负责人的业绩增长奖励。企业根据每个负责人的工作岗位和贡献提出业绩增长奖励资金分配方案。
   (二)利润增长额计算方法力:   
    利润增长额=当年利润总额-上年利润总额。  
   (三)利润总额按还原消化以前年度潜亏挂账后的口径计算。亏损企业减亏视同增盈。
   (四)业绩增长奖励资金的提取方法为:当年利润增长额在5 0 0万元(含 5 0 0万元)以下的;按利润增长额的    3%提取;当年利润增长额在500万元以上至tO00万元以下的,超过50O万元部分按2%提取;当年利润增长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超过1000万元部分按1%提取。   
   (五)利润增长额为负数时,同比例提取罚金,并按奖励资金分配方案相应扣减绩效年薪。  
    第三十条企业负责人的年薪总额最高不超过其基本年薪的5倍,最低不低于基本年薪。 
    第三十一条企业法定代表人(包括省国资委任命的同级正职)的分配系数为1其余被考核人的分配系数平均不超过0.7,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根据各负责人的责任和贡献提出分配意见,报省国资委审定。   
    第三十二条企业负责人基本年薪、绩效年薪、奖励年薪分别支付.
    (一)企业负责人基本年薪以现金形式按月支付。 
    (二)绩效年薪和奖励年薪以现金形式按年支付60%, 另外4 0%作为风险抵押金;由企业设专户存储,利息归本人所有,在经营者任期届满或工作变动时,离任审计与任期内年度审计结果相符的,经省国资委确认满一年后,一次性发放延期支付的绩效年薪和奖励年薪;离任审计结果与任期内的年度审计结果不符的,一年内由省国资委对经营者的绩效年薪和奖励年薪重新核定。
    (三)企业负责人在考核年度内卸(接)任、调离和退(离)休的,其年薪支付按年薪总额均摊到月计算,不满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算。   
    第三十三条实行年薪制后,企业负责人不再享受企业内部以各种名义发放的工资、奖金、津贴等工资性收入及其他补贴。严格控制企业负责人的职务消费,防止将职务消费转化为个人收入。   
    第三十四条实行年薪制后,按企业负责人的基本年薪计算缴纳住房公积金。   
    第三十五条考核年度内出现拖欠职工工资、欠缴税金、欠缴职工失业保险、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等超过当年应发和应缴总额15%的,企业负责人不发当年奖励年薪,并按超过的百分比相应扣减绩效年薪。   
    第三十六条考核年度内企业职工平均工资低于上年的,企业负责人不发奖励年薪。  
    第三十七条企业负责人年薪在被考核企业工资总额中列支,并在劳动工资统计中单独列示。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企业虚报、瞒报财务状况的,除由有关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处理外,取消企业法定代表人及相关负责人当年的绩效年薪和奖励年薪,并酌情扣发风险抵押金;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触犯刑律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企业法定代表人及相关负责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导致重大决策失误、重大安全与质量责任事故、严重环境污染事故、重大违纪事件,给企业造成重大不良影响或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以及由于领导者工作失职发生重大群体性事件的,除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外,取消企业法定代表人及相关负责人当年的绩效年薪和奖励年薪,并酌情扣发风险抵押金;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触犯刑律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第四十条各市(行署)人民政府所出资企业负责人的经营业绩考核,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一条企业集团公司本部及其子企业已经实行工资分配制度改革的,要依照本办法的原则进行相应调整,调整后的考核办法和工资分配方案报省国资委审核备案。集团公司本部及重要子企业的考核办法和工资分配方案需报省国资委审批批准。 
    第四十二条国有参股企业股权代表考核办法另行制定。
    第四十三条自本办法试行之日起,原黑龙江省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制发的《黑龙江省省管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考核奖惩办法(试行)》(黑国资委[2002]1号)即行废止。 
    第四十四条本办法由省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本办法自 20041 1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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