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黑龙江省国有企业偿还拖欠并轨人员债务实施意见
黑社保发[2004]5号
大兴安岭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直有关单位,省农垦总局、森工总局,中央驻省直属企业;
经国务院批准,黑龙江省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工作已正式启动。偿还拖欠并轨人员债务,是我省社保试点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事关广大职工切身利益和社会稳定以及社保试点工作成败的一件大事。根据省社保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黑社保组发[2004]1号)精神,为稳步推进国有企业偿还并轨人员债务工作,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偿还债务的主体及并轨人员范围
企业是偿还拖欠并轨人员债务的主体,拖欠职工的债务必须由企业偿还。本次偿还并轨人员的范围是全省地方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国有企业”)实施并轨涉及的人员(含全省供销社系统中的全民所有制身份的并轨人员)。
二、工作目标
今年的工作目标是年末偿还省属、各市、地试点企业并轨人员债务总额的60%,2005年底前偿还(或签订偿还协议)全部地方国有企业拖欠并轨人员所有债务。
三、债务的认定
认定企业拖欠并轨人员债务的主体是企业。企业拖欠并轨人员的债务,要根据有关政策规定,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认真核实,依法偿还。企业拖欠职工债务一般包括职工工资,养老、失业保险费,医药费,集资款等。认定拖欠并轨人员的债务工作应由企业相关部门人员组成的债务认定工作小组负责,小组成员中应有职工和工会的代表参加。由企业按以下原则具体认定:
1、国有企业拖欠并轨人员工资是指并轨人员在岗期间,为企业提供了劳动,因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等原因,按照企业依法制定的工资分配制度和劳动合同的约定,应当支付而尚未支付的工资报酬。其中,停产企业留守人员工资按企业与留守人员签定的协议或承诺确定的工资(或补助费)标准认定。
2、国有企业拖欠并轨人员的养老、失业保险费是指企业应缴未缴和并轨人员应承担部分由企业代扣未缴的各种社会保险费。
3、国有企业拖欠并轨人员的医药费是指实施医保统筹之前,按本企业规定,在指定的医疗机构就医,凭医药费收据按规定比例应报销而未报销的医药费用。
4、国有企业拖欠并轨人员集资款是指企业因生产经营等原因向职工筹集的,应返还给并轨人员而逾期未返还的款项(不含入股资金)。本金按实际数额认定,利息可按银行同期活期储蓄利率计算。
5、国有企业拖欠并轨人员的其它债务是指按有关规定应由企业支付给并轨人员而未予支付的费用。
四、偿还拖欠并轨人员债务的资金筹集渠道
筹集资金是偿还并轨人员债务工作的重中之重。效益较好的企业可用货币资金、销售回款等解决偿债问题。企业在偿还并轨人员债务的同时,要加大清收职工陈欠债务(包括并轨人员拖欠企业的各种款项)的力度,可以用并轨人员的陈欠债务抵顶企业拖欠的债务,陈欠债务大于企业拖欠债务的,在付职工经济补偿金中扣除。企业在资金使用上,要统筹考虑企业承担的经济补偿金和拖欠的债务,可从下列渠道筹集:
1、企业按规定出售“三类资产”,其变现所得可用于偿还企业拖欠并轨人员债务,必要时也可变现部分存量国有资产或以固定资产(车辆等)抵顶债务。
2、并轨人员所在企业长期停产、关闭、可由政府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重调整使用,变现资金用于偿还拖欠并轨人员债务。其中用于经营性房地产开发的,按有关规定加速办理,提高土地收益,增加偿债能力。
对企业缴纳的土地出让金,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可用于偿还企业拖欠并轨人员债务。
3、对企业通过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资产已经国土资源部门批准处置变现,落实了购买意向,但资金不能及时到位的,当地政府可协调落实有效担保,采取银行贷款的方式解决;对急需偿还并轨人员债务的企业,对其在近期内难以变现的企业的土地资产,可商国土资源部门统一收购,进入城市土地储备。
4、各地要将偿还企业拖欠并轨人员债务所涉及的土地,优先纳入当年城市土地供应计划,积极创造有效的市场需求。
5、对生产经营正常、产品有市场、发展有前景的企业在抵押贷款转期时,经商银行同意,企业可采取担保或置换抵押资产形式,盘活企业资产用于偿债。
6、对暂时偿还拖欠并轨人员债务确有困难,但企业发展前景尚好,可将企业拖欠并轨人员的债务核成股份,自愿入股。也可采取政府出面协调,用优良资产担保,企业贷款的办法解决偿债资金问题。
7、各商业银行对生产经营正常、符合贷款条件的企业适当增加贷款予以资金支持。
8、对停产、半停产企业的抵押资产,经商银行同意,处置变现时,一部分用于偿还职工债务,一部分用于归还银行贷款,具体比例由银企双方协商。
9、各市政府或企业主管部门应主动与东方、华融、信达、长城四家资产管理公司协商,在债权打包处置和按规定进行抵押资产出售、拍卖时,充分利用折让减免政策,盘活企业抵押资产。
五、工作措施
1、加强组织领导。企业偿还拖欠并轨人员债务工作十分复杂,涉及面广,必须在各级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有关部门各司其责,通力全作,齐抓共管。各市(地)要在试点办公室内设立偿还拖欠并轨人员债务工作组,按照“督促指导,合理核定,依法偿还,扎实推进”的原则,推进偿还债务工作。一是各市(地)要抓紧制定切实可行的偿债工作计划,明确偿债目标和工作要求。二是各级政府要通过分解偿债目标、落实偿债责任、制定优惠政策、总结推广经验等方式,加大对偿债工作的督促指导力度,确保省政府下达的偿债目标的实现。三是各地和企业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不得随意增减债务。四是企业偿还拖欠并轨人员债务,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如数偿还债务。五是各级政府要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开拓思路,创造性地工作。采取有力措施,加大督促检查力度,指导、帮助企业拓宽筹资渠道。
2、企业改制时,必须落实偿还并轨人员债务的主体和期限,不得逃废职工债务。
3、企业一次性偿还并轨人员债务确有困难的,要与职工签定还款协议,进行公证,明确偿还方式及偿还日期。
4、对企业用于偿还并轨人员债务资产变现过程中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免收。
5、企业拖欠并轨人员债务情况(及偿债措施)要向职工公开,接受职工(及工会组织)的监督。
6、企业必须依法如实填报有关数据,及时上报,市、县(区)偿债工作组要认真审核、汇总,按时上报。
二OO四年六月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