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2004年1月6日 国资发改革〔2004〕4号
各中央企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96号,以下称《通知》)精神,推进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所监管企业(以下称中央企业)规范改制,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要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大力发展国有资本、集体资本和非公有资本等参股的混合所有制经济,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使股份制成为公有制的主要实现形式。中央企业及其直接和间接投资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实施改制,必须严格执行《通知》的有关规定。中央企业实施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按照《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实施办法》(国经贸企改〔2002〕859号)及有关配套文件的规定执行。
二、中央企业及其重要子企业改制方案需报国资委批准。重要子企业名单尚未确定之前,暂由中央企业根据拟改制子企业在行业和本企业中的地位和重要程度,决定其改制方案报国资委批准或自行批准。重要子企业名单确定后,此前中央企业自行批准的重要子企业改制方案报我委进行复核。
三、中央企业要加强对改制工作的管理和监督,建立健全内部有关规章制度,及时总结经验,不断改进工作。要及时发现和依法、严肃查处改制中的违纪违法行为,保证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健康、有序、规范地进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