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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立法”
2008-06-27 阅读: 出处: 作者: 编辑: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3日宣布,《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暂行办法》将于2009年1月1日起施行。这意味着我国正式建立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制度。
  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制度是规范招标投标活动的一项治本之策。公开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可以扩大社会监督的领域,增加企业的违法成本,促进企业自律。
  同时,为增强公告记录对招投标企业的约束力,《暂行办法》规定,公告的招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应当作为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依法必须招标项目资质审查、招标代理机构选择、中标人推荐和确定、评标委员会成员确定和评标专家考核等活动的重要参考。
    为真正形成一地受罚,处处受制的失信惩戒机制,建立起全国统一的招标投标信用体系,《暂行办法》还规定,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应逐步实现互联互通、互认共用,条件成熟时建立统一的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平台,这为招投标信用体系建设指明了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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