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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国资委产权处与产权交易中心共同学习研讨“306号文件”
2007-03-23 阅读: 出处: 作者: 编辑: 
2007年3月15日下午,黑龙江省国资委产权处李方权处长带领全处同志来到产权交易中心,与中心主要业务骨干共同学习研讨国务院国资委和财政部联合发布的《关于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6]306号文件)。
“3号令”公布以来,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得到了进一步规范,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在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中日渐加强,但在具体实施工作中还有一些事项需要进一步明确。为此,国务院国资委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出台了“ 306号文件”。“306号文件”总结了“3号令”公布以来在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中存在的若干问题,重新明确了协议转让的范围和审批权限、企业国有产权受让条件的审核管理,以及受让方资格的审核与确认等。是“3号令”颁布以来最具有重大指导意义的文件,是对“3号令”的有力补充。为了吃透文件,更好地贯彻执行文件精神,省国资委产权处决定与产权交易中心主要业务骨干共同学习研讨。为了增加学习效果,此次学习采用逐条讨论的方式,参加学习人员可以畅谈对各项条款的体会。学习中,产权交易中心领导与业务人员还结合“3号令”和自己的实际工作情况,就文件中的一些重要条款同省国资委产权处领导交换意见,共同商讨具体解决办法以及怎样将其很好地运用今后的工作中去。
此次学习取得了良好的效果,通过学习和讨论,使大家对“306号文件”有了更加深入的了解。针对学习讨论的问题和“306号文件”的重点内容以及我省目前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中存在的问题,省国资委产权处表示:近期将组织一次全省产权交易机构主要业务人员产权交易知识讲座,结合“3号令”及“306号文件”对产权交易从业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在全省范围内转发“306号文件”,进一步明确企业国有产权协议转让的审批权限,坚决杜绝各地、市仍存在的场外协议转让行为,指导全省的产权交易工作实践并安排好今后产权交易各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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