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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新靓点—国有林权有偿转让开始试点
2006-09-07 阅读: 出处: 作者: 编辑: 
 
7月20日,国家林业局召开新闻发布会,宣布东北伊春国有林权改革试点正式启动。伊春试点的启动,这意味着我国产权制度改革中的林权制度改革迈出了关键性一步。新闻发言人曹清尧说,中国4466个国有林场正在酝酿全面改革,其核心是将国有林场按生态公益型和商品型进行分类经营。他指出,林权制度是林业各项政策的核心,林权制度改革是释放林业生产力的重要源泉。林权制度改革包括国有林区林权制度改革、国有林场林权制度改革和集体林林权制度改革。
  此后的8月15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正式下发《黑龙江省伊春林权制度改革试点实施细则》(简称《细则》),至此,我国国有林权制度改革试点,正式进入微观操作阶段。
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集体林权制度在曲折中不断发展和完善,总体上经历了五个阶段:一是土改时期的分山分林到户阶段,二是农业合作化时期的山林入社阶段,三是人民公社时期的山林集体所有、统一经营阶段,四是改革开放初期的林业“三定”阶段,五是目前我们正在进行的全面深化阶段。前四个阶段的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是适应当时历史条件的改革,对推进林业和农村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站在今天的角度看,前四个阶段的改革有一个明显的不足,就是没有确立经营主体、产权不明晰、责权利不统一,农民没有真正成为山林的主人。
  2003年6月,我国出台了《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林业发展的决定》(中发(2003)9号文件)。文件规定:在明确权属的基础上,国家鼓励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的合理流转,各种社会主体都可通过承包、租赁、转让、拍卖、协商、划拨等形式参与流转。2006年1月4日,在温家宝总理主持召开的国务院第119次常务会议上,正式决定将伊春设为国有林权制度改革试点,认为“伊春的试点是落实中央决策的一项重要举措,是国有林区改革迈出的关键一步”。全国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是一场涉及亿万农民切身利益的变革,被称为“继农村土地承包后,我国土地使用制度上的又一重大改革”。中共中央党校今年3月的调研报告显示:我国林业中,属于山区农民集体所有的森林面积,占全国森林面积的37%。其中,人工林面积占全国人工林一半以上,林业总产值将近占全国林业总产值的半壁江山。
  林权改革任重道远,伊春试点启动只是前进征途的第一步,诸如缺少林业资质的评估机构,如何分配流转收益,以及如何市场化等各种难题都需要继续探索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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