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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前期准备工作——行政审批
2006-10-31 阅读: 出处: 作者: 编辑: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所出资企业的国有产权转让。其中,转让企业国有产权致使国有资产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应当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省属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及其权属企业资产总额1000万元以上,或净资产100万元以上的国有产权转让,必须报经省国资委审批后,方可进场交易;对上述额度以下的权属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也要进场公开交易,合规操作,并报省国资委备案。
市属企业及其权属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必须报经市国资委审批后,方可进场交易。
  转让企业国有产权涉及上市公司国有股性质变化,或者实际控制权转移的,应当同时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监管部门的规定。
行政审批主要审查下列书面材料:
  (一)转让企业国有产权的有关决议文件;
  (二)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方案;
  (三)转让方和转让标的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
  (四)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五)受让方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
  (六)批准机构要求的其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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